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63號原告 余國安 被告 吳永豪
吳清溪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欠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3,963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以101年度補字第30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前開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
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嘉蕙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吳詩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