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16號原告臺中市大安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莊啟明 送達代收人 莊綺毓 上列受原告與被告 郭彩鸞吳昆宗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參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案由欄所示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14,0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538元,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另請原告併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內容應記載(1)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請依事實發生之時間先後依序分點敘述,並明確記載主張之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2)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請全部記載。如係聲明人證,請載明證人之姓名、住址及應訊問之事項;如係提出書證,請先提出影本,原本俟開庭時提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蕙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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