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3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趙晨光選任辯護人徐湘生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晨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貳拾柒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趙晨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裁定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月(2次)、5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1年4月27日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送交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丁字第3536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已因他案入監執行,自無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訴追、審判或執行之情形,亦無逃亡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魏宏安
法官陳文貴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涂村宇中華民國101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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