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6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68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清安選任辯護人王文聖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1年3月1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六日所為本件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之裁定應予撤銷」應更正為「廖清安應予撤銷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同法第232條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是刑事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原審法院亦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恭利
法官丁智慧法官陳秋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