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抗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抗字第五二○號
抗告人乙○○右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甲○○等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八月十七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八十八年度再抗字第六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以本院八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三一一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向原法院聲請再審,依同法第五百零七條、第四百九十九條前段規定,應專屬為該裁定之本院管轄。乃抗告人竟向無管轄權之原法院為聲請,原法院因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本院,經核於法洵無違誤。抗告論旨,聲明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錦娟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陳碧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