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3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九六號
上訴人 朱文慧
朱文雪 被上訴人 朱文玲
朱文君 右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七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字第一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惟得對第二審所列之他造當事人為之。本件被上訴人均非第二審所列之他造當事人,上訴人竟對之提起上訴,依上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十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吳正一法官楊隆順法官陳淑敏法官黃義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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