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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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執字第1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執字第110號抗告人翌誠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光偉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吳珮馨 間准予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本院112年度勞執字第110裁定提起抗告,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裁判費。查本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3項適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雅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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