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交附民字第8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87號原告 蔡尚耘 被告 黃文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審交簡字第3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黎錦福
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俐婷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