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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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45號原告 王歐力 被告 陳怡伶 上列原告王歐力與被告陳怡伶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72,432元及法定遲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672,43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惠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建新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家補 字第 545 號裁定(112.11.27)【本件裁判書】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 家調 字第 240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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