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勞補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補字第250號原告如欣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俊良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5,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