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易字第27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審易字第275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有為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12日上午10時28分在本院第13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宏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