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審附民字第24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審附民字第2410號
原告 胡仙友 年籍詳卷被告 蔡文修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47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原告胡仙友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被告蔡文修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11月27日以112年度審金訴字第2447號諭知不受理判決在案,依首開規定,就原告對被告所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判決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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