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6號聲請人 席尊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陳炫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德盛┌────────────────────────────────────────────────────────┐│本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到期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余勇龍 │席尊仁│90年2月11日│90年7月6日│216,000元│No136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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