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0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更定累犯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0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美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罪案件(103年度壢簡字第983號),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103年度執聲字第22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美惠竊盜,累犯,更定其刑為拘役 伍拾玖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查受刑人前案紀錄中,由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73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以98年度聲字第99
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以98年度聲字第228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及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抗字第78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執行指揮書,徒刑執行期間分別為「98年1月21日至98年10月2日」、「98年10月3日至100年8月26日」、「100年8月27日至101年4月26日」及「101年4月27日至102年10月26日」,受刑人入監接續執行,後因符合相關假釋規定,並已達最低執行期間,遂於民國101年9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接續執行拘役50日,於101年11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受刑人復於102年9月27日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982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參照最高法院103年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受刑人故意再犯本件竊盜罪,應屬累犯,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更定其刑等語。
二、按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刑法第47條第1項、第4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依刑法第四十八條應更定其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裁判確定後犯數罪,受二以上徒刑之執行(非屬合併處罰範圍)者,其假釋有關期間如何計算,有2種不同見解:其一為就各刑分別執行,分別假釋,另一則為依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合併計算假釋有關之期間。為貫徹監獄行刑理論及假釋制度之趣旨,並維護受刑人之利益,自以後者為可取,固為刑法第79條之1增訂之立法意旨。惟上開放寬假釋應具備「最低執行期間」條件之權宜規定,應與累犯之規定,分別觀察與適用。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同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嗣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2733號就附表編號1至
4所示各罪宣告之刑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下稱甲刑期);以98年度聲字第996號就附表編號5至8所示各罪宣告之刑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下稱乙刑期);以98年度聲字第2282號就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各罪宣告之刑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下稱丙刑期),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0年度抗字第780號就附表編號9至12所示各罪宣告之刑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下稱丁刑期),受刑人於98年1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甲、乙、丙、丁刑期,甲、乙、丙刑期先後於98年10月2日、100年8月26日、101年4月26日執行完畢,再自101年4月27日接續執行丁刑期,嗣於101年9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接續執行拘役50日,於101年11月1日執行完畢出監並付保護管束等情,有上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受刑人復於102年9月27日下午1時5分許犯竊盜罪,經本院以103年度壢簡字第983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亦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惟受刑人前案有期徒刑(即丙刑期)既已於101年4月26日執行完畢,則受刑人於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之102年9月27日下午1時5分再犯竊盜罪,即屬累犯,原確定判決就此部分漏未依法論以累犯,並依法加重其刑,於法自有未合。是聲請人在上開竊盜罪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據以向本院聲請更定累犯之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更定其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8條前段、第47條第
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明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03年10月9日附表:
┌──┬──────┬────┬───────┬───────┬────┬───────┬───────┐│編號│罪名│犯罪日期│宣告刑│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執行指揮書│指揮記載刑期執│││││││││行期滿日│├──┼──────┼────┼───────┼───────┼────┼───────┼───────┤│1│毒品危害防制│95年8月│有期徒刑5月,│本院96年度簡上│同左│98年執更丁字第│98年10月2日│││條例│29日│減為有期徒刑2│字第1號││1980號││││││月又15日。│││││├──┼──────┼────┼───────┼───────┼────┼───────┼───────┤│2│竊盜│96年2月│有期徒刑3月,│臺灣新竹地方法│同左│98年執更丁字第│98年10月2日││││13日│減為有期徒刑1│96年度竹簡字第││1980號││││││月又15日。│465號││││├──┼──────┼────┼───────┼───────┼────┼───────┼───────┤│3│毒品危害防制│96年2月│有期徒刑10月,│臺灣新竹地方法│同左│98年執更丁字第│98年10月2日│││條例│13日起回│減為有期徒刑5│院96年度訴字第││1980號│││││溯26小時│月。│254號│││││││內某時││││││├──┼──────┼────┼───────┼───────┼────┼───────┼───────┤│4│毒品危害防制│96年2月│有期徒刑10月,│同上│同左│98年執更丁字第│98年10月2日│││條例│13日起回│減為有期徒刑5│││1980號│││││溯96小時│月。││││││││內某時││││││├──┼──────┼────┼───────┼───────┼────┼───────┼───────┤│5│竊盜│96年5月│有期徒刑7月│本院96年度審易│同左│98年執更丁字第│100年8月26日││││30日││字第281號││932號││├──┼──────┼────┼───────┼───────┼────┼───────┼───────┤│6│竊盜│96年7月│有期徒刑7月│臺灣新竹地方法│同左│98年執更丁字第│100年8月26日││││6日││院96年度易字第││932號│││││││554號││││├──┼──────┼────┼───────┼───────┼────┼───────┼───────┤│7│毒品危害防制│96年5月│有期徒刑5月│本院96年度壢簡│同左│98年執更丁字第│100年8月26日│││條例│29日││字第2261號││932號││├──┼──────┼────┼───────┼───────┼────┼───────┼───────┤│8│毒品危害防制│96年7月│有期徒刑6月│本院97年度審簡│同左│98年執更丁字第│100年8月26日│││條例│5日││字第606號││932號││├──┼──────┼────┼───────┼───────┼────┼───────┼───────┤│9│毒品危害防制│97年1月│有期徒刑6月│臺灣新竹地方法│同左│100年執更丁字│102年10月26日│││條例│6日││院97年度竹簡字││第2623號│││││││第246號││││├──┼──────┼────┼───────┼───────┼────┼───────┼───────┤│10│竊盜│97年1月│有期徒刑4月│本院97年度壢簡│同左│100年執更丁字│102年10月26日││││6日││字第838號││第2623號││├──┼──────┼────┼───────┼───────┼────┼───────┼───────┤│11│竊盜│97年1月│有期徒刑7月│本院97年度審易│同左│100年執更丁字│102年10月26日││││20日││字第448號││第2623號││├──┼──────┼────┼───────┼───────┼────┼───────┼───────┤│12│毒品危害防制│97年4月│有期徒刑5月│本院97年度壢簡│同左│100年執更丁字│102年10月26日│││條例│28日││字第2224號││第2623號││├──┼──────┼────┼───────┼───────┼────┼───────┼───────┤│13│竊盜│97年6月│有期徒刑3月│本院98年度壢簡│同左│98年執更丁字第│101年4月26日││││26日││字第546號││1803號││├──┼──────┼────┼───────┼───────┼────┼───────┼───────┤│14│毒品危害防制│97年8月│有期徒刑6月│本院97年度壢簡│同左│98年執更丁字第│101年4月26日│││條例│4日││字第3155號││18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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