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3號原告 吳昌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振享 、 張雪瑛 等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貳拾陸萬伍仟柒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貳仟柒佰柒拾叁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