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上訴字第1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上訴字第153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PHAMVANTHANH(中文名范文清)選任辯護人陳思辰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
7月26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PHANVANTHANH(中文名范文清)」之記載,應更正為「PHAMVANTHANH(中文名范文清)。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
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載之誤繕,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王邁揚法官胡宜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秀鳳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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