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矚上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矚上重訴字第4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亞生選任辯護人王邦安律師選任辯護人 賴英姿 律師選任辯護人 謝明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亞生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八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賴亞生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依全卷卷證所載,足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殺人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其前亦有出國就職兼進修之機會,有出境之管道,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之程序,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年3月21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執行羈押,嗣經裁定延長羈押2月,茲第1次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及核閱相關卷證資料,認前開執行羈押之原因仍然存在,認為尚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故應自108年8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榮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8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