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26號聲請人政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浩泓 代理人 詹曉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12月11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510號公示催告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是號案卷核閱屬實,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可證。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賴鵬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5月20日
書記官謝宛橙附表:
┌────────────────────────────────────┐│支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26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 林建叡 │渣打國際商業│107年12月10日│20,510元│AA0000000│││銀行龍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