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被告全達貨櫃運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育二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憲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3年度勞訴字第7號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尚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5,6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7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陳忠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