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17號原告超偉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福松 訴訟代理人 劉岱音 律師訴訟代理人 楊斯然 被告基隆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游蕙菁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16日
書記官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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