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一一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麗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
書記官侯麗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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