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3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四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選任辯護人蔡碧仲選任辯護人 吳碧娟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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