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484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丙○○、郭商號、己○○、庚○○(原名: 李俊宇 )、丁○○、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庚○○(原名:李俊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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