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告鼎山高大百貨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竊佔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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