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46號
原   告 平光電著塗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明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文英 (NguyenVanAnh)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
3,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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