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救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楊銘州
代 理 人 曾慶崇 律師
相 對 人 陳子申 即愛興輪業行.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聲請訴訟
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
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即本院
101年度中勞簡字第35號),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而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並已於本院101年度中勞簡字第9號請求職業災
害補償金事件提出相驗屍體證明書、戶籍謄本書、營業(稅
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等為證,足認已為相當之釋明,本件
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