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41號
原 告 黃永隆
原 告 黃美鈴
原 告 黃美綺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
原告等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核定為新
臺幣肆萬叁仟玖佰玖拾陸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伍日 內向本院(彰化縣○○鎮○○路○段○○○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邱月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鎮
○○路○段○○○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魏嘉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