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1年度彰補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彰補字第44號
原   告  鄭黃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彰化縣地方稅務局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原告
之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補正。
二、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
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
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命其補正。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政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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