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簡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屏簡字第10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下午三時四
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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