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簡字第2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200號
原   告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仁項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叁仟貳佰
肆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叁仟貳佰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