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沙簡字第200號
原 告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林仁項
原告與被告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叁仟貳佰
肆拾捌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叁仟貳佰元。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