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花小字第153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一、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參仟捌佰肆拾伍元,及自
民國94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
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
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
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