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95年度屏秩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裁定         95年度屏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屏東縣警察局屏東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度
屏警分刑秩字第0950004243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
元。
扣案K他命毒品香煙壹支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2月10日晚上21時30分許。
(二)地點:屏東市○○路○○○號2樓大都會網咖店內。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K他命毒品香煙1支扣案可證。
三、另扣案之三級毒品K他命係屬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
辦法第6條所定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所定違禁物以外,依
法令禁止持有之查禁物,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1項
第2款之規定,併宣告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林雅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附錄所犯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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