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再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再字第55號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鍾榿
(原名 鍾明君 )上列聲請人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對於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2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968號;移送併辦案號:同署96年度偵字第2731、4777號;最高法院於98年7月30日以98年度台上字第4268號程序駁回聲請人之上訴而確定),聲請再審及更定其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及更定其刑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本案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下簡稱聲請人)鍾榿(原名鍾明君)之聲請意旨,詳如後附民國101年4月1日「刑事聲請狀」(如附件一)及101年4月24日「刑事聲請狀」(如附件二)所載。
二、聲請人前因常業詐欺等案件,因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7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98年4月30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審理判決後,聲請人不服,上訴於最高法院,嗣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上字第426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4268號刑事判決各1份在卷可稽,先予敘明。
三、本院查:
(一)本案聲請再審程序不合法之部分:
1、本案聲請人鍾榿於其所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刑事聲請狀」,表明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22條之規定聲請再審;惟刑事訴訟法第422條規定:「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一、有第420條第1款、第2款、第4款或第5款之情形者。二、受無罪或輕於相當之刑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白,或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有應受有罪或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者。三、受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於訴訟上或訴訟外自述,或發見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並無免訴或不受理之原因者。」,且同法第428條第1項本文規定:「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是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並非法定得為自己之不利益而聲請再審之人,如附件一所示「刑事聲請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22條之規定聲請再審,並非合法。
2、又「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明定,此為聲請再審之程式要件,如有違背者,法院自應依同法第433條之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為補正,亦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37號刑事判例意旨及同院88年度台抗字第416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所稱聲請再審應附具原判決之繕本,當係指原判決全部內容之繕本(此考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之立法用意,在使管轄法院於審核聲請再審書狀時,能同時明瞭原判決情形,不必先調閱原案資料,以節省時日即明),倘聲請再審未檢附原判決之繕本,或所附具之原判決繕本並非完全,自均非合於聲請再審之程式,且此為法院應先行審查之程序要件。本案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於如附件一、附件二所示之「刑事聲請狀」所提出之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刑事判決,因均非完整而欠缺該判決之附表(屬原確定判決犯罪事實之一部分),難以窺得原判決之全貌,聲請人既僅檢具原確定判決之一部繕本,其聲請再審之程序自難認已完備,且依前所述,此部分聲請再審之程式欠缺,尚非應由本院先命其補正、或逕依職權調取原確定判決之附表替代補正,故聲請人前開聲請再審之程序,有違法定程序而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本案聲請更定其刑不合法之部分:聲請人於如附件二所示之「刑事聲請狀」,表明另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之規定而為聲請之部分:
按「(第1項)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第2項)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本案受判決之聲請人,並非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所定之聲請權人,聲請人尚無依該條之規定直接向法院提出聲請之權限,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亦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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