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9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進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57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16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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