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保險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進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257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2,160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