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簡字第1408號
原 告 有妮斯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瑪昶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9,
1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