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6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潘文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最新住所地位於新竹縣而非臺中市,有送達回
證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見司促卷第53、55頁
),堪認本院對於本件訴訟並無管轄權。次查,兩造之借款
契約書第20條前段約定「本借款涉訟時,同意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司促卷第17頁),是本件訴
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要無疑義。準此,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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