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078號原告 穆金能 上列原告與被告同信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9,61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