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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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唐亦農 再審被告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法定代理人 馬英九 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億8,756萬8,000元【30.85元(前訴訟程序起訴時之美金匯率X6,080,000美元】,應徵裁判費234萬9,433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周美雲法官陳麗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6日
書記官林淑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