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桃小字第8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陳蔡金 之繼.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陳蔡金之 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三時
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
書記官田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