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8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9年度板簡字第8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吉寬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晉誠 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板簡字第8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
3月16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劉昌明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一
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執有被告吉寬科技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告晉
誠科技企業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於票據提
示日屆期提示,竟遭存款不足退票等情,業據提出與所述相
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等受合法之
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
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昌明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書記官劉昌明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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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付款人│提示日│
├──┼────┼────┼────┼───┼────┤
│1│97.01.31│365000元│BA519950│中國國│97.01.31│
││││4│際商業││
│││││銀行永││
│││││和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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