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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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板簡字第267號
原 告 季達行銷公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優翔防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訴字第1009號確認債權不存
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詎於如
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追索無
效等語,被告抗辯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不存在,已在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之訴,並上訴二審中等語,提出聲明
上訴狀影本為證。查本件給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票款之裁判
,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9號確認債權不存在
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吳祉瑩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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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付款人│發票日│提示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新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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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作金庫商業銀│97.12.31│97.12.31│800000元│BW0000000│
││行古亭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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