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9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公設辯護人 黃秋葉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29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柒年玖月參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解除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所犯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第2項之未經許可製造、販賣、出借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因證人 陳麒安 就相關案情證述情節與被告供述有顯著歧異,有串證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3款規定,於民國97年6月30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中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
1項第3款所定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9月3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