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232號原告己○○上列原告與被告丑○○、癸○○、子○○、壬○○、辛○○、庚○○、丁0000000、乙○○、戊○○○○○○、甲○○、丙○○、高雄縣政府地方稅務局岡山分局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秦慧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