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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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93號原告鍠昇輪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復華 律師
林柏瑞 律師被告友聯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蔧萱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茹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黃美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