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9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現另案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7年10月8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王靖茹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
書記官何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