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73號原告 李宗民 被告 林秀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靜芳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不成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73號原告 李宗民 被告 林秀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11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家事庭法官林雅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