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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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3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佳峰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75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338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侵占罪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三、本件告訴人 鄭佳益 告訴被告鄭佳峰侵占案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嫌。因本件告訴人與被告間係屬二親等旁系血親之兄弟關係,有戶籍謄本1份在卷可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發查字第896號卷第31頁),依刑法第338條準用同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8、37頁),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蘇碧珠
法官蔡盈貞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玉芬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