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524號債權人 李駿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何珮嫻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且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及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0年6月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提出本件支付命令請求金額新臺幣1,728,000元之請求計算式(請詳列每月請求金額、明確之請求起訖日期),並確認本件是否請求利息,因臺端聲請狀內請求標的內未載明利率,請具狀陳報。㈡提出債務人收受存證信函之掛號回執」,此項裁定已於110年6月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債權人逾期迄未提出請求金額計算方式相關釋明資料,揆諸前揭規定,債權人就其請求並未釋明,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6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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