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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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保險小補字第4號
原告 羅素貞
訴訟代理人 邱耀賢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14元【計算式:30,000元+起訴前之利息3,21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書記官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