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鴻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48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文華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鴻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佳蒨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